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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修订)正式生效,这是一项重大事件!燕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此宣布,请大家了解一下这个新《条例》。

首先,深圳市内是不允许随意摆摊设点的。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同样地,在商场和门店外摆卖也是不被允许的。《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

那么在哪些地方可以摆摊设点呢?只能在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原则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

对于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办理相关手续。

而门楣招牌的设置,则需要通过“美丽深圳”公众号的“便民服务-店面招牌”进行备案。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的,将被责令清理,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此外,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关于可回收物,指的是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如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等。厨余垃圾指的是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有害垃圾则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如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其他垃圾则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此外,晾晒衣物也受到限制,《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服以及其他物品。”如果违反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则处以二百元罚款。

同样地,张贴也是被禁止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违反规定的人将被责令清理,每张张贴或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将被处以二百元罚款。

燕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打造和谐宜居的“湾区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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